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x,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非党员。工作单位:马投涧镇**村,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5时许,在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村张某某养羊处的羊圈外,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占地纠纷发生打架,王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双侧第3、4肋骨6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7月24日,王某某与张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改锋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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