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号。2015年12月14日因吸毒被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7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唐县**村天某的羊场与唐县**村的刘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用铁钩子将刘某某脑袋打伤。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