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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罪)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号。2015年12月14日因吸毒被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7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唐县**村天某的羊场与唐县**村的刘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用铁钩子将刘某某脑袋打伤。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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