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上午7时许,因琐事与吕某某产生矛盾,遂乘车来到**县**镇**村委会南南北公路路西玉米地头,伙同董某某(在逃)用木棒将吕某某打伤。经鉴定:吕某某四肢长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臂丛神经源性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李某某、陶某某、刘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被害人未在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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