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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汉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4月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上午7时许,因琐事与吕某某产生矛盾,遂乘车来到******村委会南南北公路路西玉米地头,伙同董某某(在逃)用木棒将吕某某打伤。经鉴定:吕某某四肢长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臂丛神经源性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李某某、陶某某、刘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6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被害人未在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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