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高中文化,**省**市**镇**工业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厂长,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县**镇**路中段。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10月6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2日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21时,在**县**镇**路张*家中,王**与杨**因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对被害人杨**面部、左侧腰部等处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县**医院于20**年*月**日经诊断认定杨**脾破裂、腹腔出血,对其进行脾摘除手术。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杨**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张*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的陈述;
4、被告人王**的供述;
5、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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