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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730305**,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彭营镇**。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王**与王**因积怨互相辱骂,进而厮打,双方在厮打的过程中致王**肩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王**赔偿王**1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于案发后及时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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