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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03261989********,初中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和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8时许,在会泽县马路乡政府门口因被害人涂某甲开车压着被告人王某某摊位上的货物,双方发生吵打,后涂某乙来到现场,涂某乙、涂某甲及王某某三人发生吵打,王某某用剪刀将涂某乙、涂某甲杀伤,经鉴定,涂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涂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伤情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19年8月30日

附:1、移送卷宗1册,卷外13页。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3、刑附民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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