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30184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因与盛某某发生口角,于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持酒瓶殴打盛某某。经鉴定,盛某某头、面、颈项、双耳部及双上肢等多处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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