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821990********,汉族,高中肄业,住河南省**市**乡**村**号,现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路*街*巷*号*楼王某某租房处,因琐事与薛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某某到其租房处厨房内拿菜刀将薛某某砍伤,造成头部、背部等处受伤。经登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薛六义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及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闫保山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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