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现住嘉善县**街道**村**号(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上午,因经济纠纷,被告人王某某在嘉善县魏塘街道**浜**号处对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徐某某头部、肋部不同程度受伤。经嘉善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此次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莉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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