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9年9月27日被资源县公安局中峰派出所处以500元罚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晚上,被害人蒋某甲到资源县中峰镇车田湾村被告人王某某家,要王某某还赌债,当时王某某家里正好有朋友在,王某某就对蒋某甲说今天请客,改天再谈这件事,但蒋某甲仍要王某某还钱,并威胁王某某。后在王绍祥的劝说下蒋某甲才停止了吵闹。王某某与朋友吃完晚饭后,联系了蒋某甲见面,并从家里拿起一把菜刀,走到车田湾院子五岔路口时两人见面,王某某与蒋某甲发生了打斗,王某某用菜刀将蒋某甲的头面部和左手掌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甲颜面部软组织裂伤瘢痕形成累计长19.3cm(其中中心区段长6.5 cm)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头皮裂伤瘢痕累计长44.0 cm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伴有硬脑膜破裂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复印件等书证;3.李某某、王绍祥、蒋某乙、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艳群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菜刀一把随案移送。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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