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学院**校区餐厅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西平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武陟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陟县**学院餐厅三楼和朱某某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在下楼过程中,王某某搂住朱某某将其从餐厅三楼楼梯摔倒在二楼平台,造成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敏
王华磊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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