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甲因被辞退便在工作微信群中发了几条抱怨的言语。2019年9月3日0时4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看到该消息后认为黄某甲是在骂其,便和同事来到宝安区航城街道**工业区宿舍**楼**房找到被害人黄某甲。双方起了争执,互相推搡。之后黄某甲跑到五楼找保安求助,保安跟随黄某甲上楼,在五楼和六楼的楼梯间遇到了王某某,双方又吵了起来,王某某从口袋内拿出一把黑色折叠刀,和黄某甲发生打斗,将黄某甲腹部、下颌、颈部刺伤。劝架群众刘某某随即打电话报案,被害人黄某甲被送至医院抢救,民警赶至现场将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王某某及参与打斗的违法人员邱某某(已予以治安处罚)传唤调查。经鉴定,黄某甲腹部开放性损伤,肝破裂伤经手术修补,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黄某甲的颈前部创,损伤为轻伤二级;黄某甲的下颌部创及胸骨柄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伤残等级为拾级。2019年9月3日00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在现场抓获王某某并缴获王某某所用匕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照片);2.书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燕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缴获的作案工具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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