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6211997********,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村**路附近行走,因不满被害人陈某乙驾驶车辆在自己身后多次按喇叭,遂将陈某乙的白色奔驰小轿车副驾驶处的后视镜踹坏,经鉴定,被损毁车辆配件价值人民币871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损坏车辆照片、车辆维修发票、口头传唤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7404****、1837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