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江北新区,住南京江北新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江北新区**村**营**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8月因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9月因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聚众斗殴,于2010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江北新区**路**号**小区**栋地下车库使用一把铁锹,将前妻邵某某的苏A7Y7**宝马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后车窗玻璃及左后视镜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该宝马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134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摄影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超
检察官助理:吉宇翔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案证据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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