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4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居住广丰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6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饶市广丰区嵩峰乡十都王家大屋于2018年3月9日被江西省人民政府核定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10月7日被确定第八批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依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广丰区文物管理所及乡村干部多次到十都王家大屋宣传文物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2018年3月12日,广丰区文物管理所及乡村干部在工作中发现十都王家大屋内住户被告人王某某违规搭建猪圈,当场向被告人王某某发出《关于要求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十都王家大屋内违章建筑(猪圈)的告知函》,书面告知其十都王家大屋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要求限期拆除,但王某某置之不理,不配合拆除。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十都王家大屋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下,擅自雇佣装修人员对王家大屋西北角花园休闲堂屋右次间、右廊屋和后廊屋进行改建装修,用水泥浆粉刷大屋墙体及地面,对大屋内的墙体、地面、搭建的灶台等部位贴瓷砖,安装了吊顶,改建了门窗、水电及餐厅。
2020年5月7日,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邀请文物专家对十都王家大屋的损毁情况进行现场勘察,2020年5月11日江西省文物商店出具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评估意见为:十都王家大屋西北角花园休闲堂屋的右次间改建为餐厅、右廊屋和后廊屋改建为厨房对文物本体造成了三种影响,即:可逆,基本可逆,不可逆。其中原清水青砖墙面用水泥砂浆贴瓷砖属不可逆的破坏,如若铲除粉刷在青砖墙面的水泥砂浆必定会对原青砖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十都王家大屋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擅自改建对大屋的文物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一份,归案情况说明一份,广丰区文物管理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广丰区文物所于2018年3月12日向王某某出具的《关于要求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十都王家大屋内违章建筑(猪圈)的告知函》一份,告知函一份,2019年10月8日张贴告知函的照片3张,国务院发布通知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文件一份,2020年4月广丰区文物所发出的《文物保护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单》一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的文件影印件一份,王家大屋损坏前后照片4张及情况说明一份,照片2张,十都王家大屋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的情况说明及审批表各一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及保护范围一览表一份,王家大屋王某某老屋拆除现代装饰恢复工程招标控制价文件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杨某某、纪某某、王某甲、毛某某、周某某、潘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一份;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6.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十都王家大屋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下,擅自雇佣装修人员对王家大屋西北角花园休闲堂屋右次间、右廊屋和后廊屋进行改建装修,经江西省文物商店评估鉴定,王某某擅自装修的行为对十都王家大屋的文物本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损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1944年**月**日出生,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岳晶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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