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72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河南省虞城县闻集乡xx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因故而对胡某某怀恨在心,随持刀到胡某某家中欲于其同归于尽,其到胡某某家后将其家中监控掐断,并碰见胡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回家,王某某声称胡某某污蔑自己偷别人的电动车,要将胡某某还有其孩子(张某)杀死,随后王某某从张某某家离开。一个小时后王某某再次翻墙进入胡某某家,因听到屋内有人打电话报警而离开。次日凌晨2时30分许,王某某第三次翻墙进人张某某家中,将携带的老鼠药投放进张某某家食用油桶及咸菜缸内,随后王某某到张某某堂屋推门。在张某某将门打开时,王某某持刀威胁张某某,胡某某报警,王某某听到警报声后从张某某家逃跑。
2019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何某某因故在胡某某家中发生矛盾而撕打,被告人王某某用砖头将何某某头部砸伤,经虞城县公安局法医医学人体伤情鉴定,何某某头部伤情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手机里有胡某某的裸照,并以向外公开相要挟,向胡某某索要人民币伍千元,2020年2月6日9时左右,胡某某丈夫张某某,因害怕王某某将其妻子裸照乱发,在家中拿了伍千元现金和妻子胡某某一起到虞城县闻集乡闻集村二队高速涵洞北侧将伍千元现金交给了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
2.书证;
3.证人张某甲、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领
检察官助理:陈宁
2020年6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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