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村。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部分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经营沂水县*******店。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分手,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登记结婚。
2019年5月16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莒县公安局**派出所,发现被害人刘某某与张某某在户籍室办理业务,被告人王某某遂购买斧子,驾车跟踪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至莒县**镇****处,采用斧子挟持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刘某某拽入其驾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沂水县******店内,逼迫被害人刘某某写下14万借条一张,后开车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淄博市张店区王某甲的粮油店内,不让被害人刘某某离开。
2019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莒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到淄博张店区王某甲的粮油店将被害人刘某某解救,并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二、故意杀人罪部分
被告人王某某因要求复合、索要投资款等事未果后,产生了报复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念头,并多次驾车跟踪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
2019年6月18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电棍、木棒、菜刀等工具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莒县***街道**村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出租房处,将摩托车藏匿至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出租房南侧,并在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出租房院门处蹲候机会。
当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打开出租房院门外出上班之机,持刀强行闯入,并强行将被害人刘某某拽入院内。在该出租房院内,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刀砍伤被害人张某某脖颈处,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挣脱逃出,后被告人王某某持刀追砍被害人张某某至该村杜某某家附近。
在杜某某家附近,被害人张某某为夺取被告人王某某的刀具,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搏斗,在搏斗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电棍将被害人张某某电击倒地,并用刀砍击被害人张某某左胳膊等处,后被害人张某某爬起逃跑,被告人王某某继续持刀追砍被害人张某某至杜某某家东侧空地处。被害人张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因伤势过重倒地,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用刀继续砍击被害人张某某头部、胸部等处,并用刀将被害人张某某左、右跟腱砍断,致被害人张某某头面部、胸部、双上肢、双下肢多处皮肤裂伤,右侧颞骨骨折,枕骨、双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右颞骨、双侧枕部硬脑膜外血肿及硬脑膜下血肿,颅内积气,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枕叶、右额叶脑挫裂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肱三头肌断裂,左尺神经断裂,左屈肌总腱断裂,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左尺动脉断裂,左正中神经挫伤,左尺侧腕屈肌断裂,左掌长肌腱断裂并部分缺失,左拇长屈指肌腱损伤,左侧食、中、环指屈指深、浅肌腱断裂,左手小指远侧指间关节开放损伤并脱位,左小指屈指浅肌腱断裂,左小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第1掌骨骨折,右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右手第2、3掌骨开放性骨折并掌指关节脱位,右侧第2、3伸指肌腱断裂,双侧跟腱断裂,全身体表皮肤创口长度累计达215.9cm。后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失去知觉之机,偷开被害人张某某的鲁LZ****号牌普通客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鲁LZ****号牌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4万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县**街道*******处被当地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 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 辨认等笔录;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明文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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