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瑞光(化名王**,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3********,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六盘水市盘县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瑞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8日转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1月7日晚,被告人王瑞光因琐事在被害人冯某某(男,殁年24岁)位于原盘县特区**镇**路**号的家中被冯某某殴打,经人劝解后二人讲和,王瑞光当晚留宿于冯某某家,但王瑞光已产生报复冯某某之心。次日上午10时许,王瑞光从冯某某家的厨房拿了一把斧子进入冯某某的卧室,用斧背打击正在熟睡中的冯某某的头部两下后逃离现场。当日中午12时许,他人发现冯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冯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左颞部伤及脑实质死亡。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瑞光在浙江省桐乡市**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瑞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瑞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瑞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 杰
检察官助理 尚雪娇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散页十三份,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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