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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7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址鄂伦春自治旗**镇**街**公司。因盗窃于2018年2月 28日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0日以鄂公(刑)诉字(2020)6号起诉意见书移送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 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鄂伦春自治旗**镇**锅店对面胡同刘某某租住的房内喝酒,在喝酒过程中二人因教育孩子的问题发生口角后王某某就产生了杀死刘某某的想法,然后王某某用自己裤子上的裤绳将其脖子勒住,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勒颈致窒息后,胸骨左侧第二肋间创口造成左心耳创口导致心包填塞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米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鄂)公(司)鉴(尸检)【2019】20号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随案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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