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厂**,户籍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2003年6月23日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3年6月19日释放;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6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0时30分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街**街平房王某甲的家中,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嫖资问题产生矛盾,王某甲采用手掐李某某脖子、布堵李某某嘴、绳子勒李某某脖子的方式致李某某死亡,后王某甲将李某某尸体抛至附近公共厕所粪池中,并用土和树枝掩埋。经鉴定,李某某系生前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2019年5月13日,王某乙替王某甲到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海茂街派出所投案,后警方在王某甲父亲王某丙家中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某乙、王某丙、付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胶
检 察 员: 王秋生
2020年2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肆册、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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