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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8********,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济南市****医院,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于2020年1月12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0年1月1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某曾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29日离婚。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评论王某某与其现男友,王某某得知后不满,遂持折叠刀前往宋某某家中找其理论。次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达济南市章丘区**小区**区,当其爬至宋某某居住的**号楼**单元**层楼梯位置时,遇到了前来阻拦其上楼的宋某某母亲姜某某(殁年48岁),并与姜某某在4层至5层楼梯间位置发生口角,王某某用携带的折叠刀捅刺姜某某的颈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姜某某系颈部刺创刺破血管,导致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等;2.书证:发破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王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小区监控视频、指认现场录音录像和审讯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 23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名单1份。

3.视频资料及审讯光盘5盘。

4.作案工具折叠刀1把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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