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青岛市李沧区**庄**号。2017年7月19日因妨害公务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被赵某某推拿伤害了其身体,遂预谋杀害赵某某。2018年7月24日21时许,其持刀至本市崂山区*村***号南侧赵某某经营的中医按摩店内,砍赵某某头面部和右手数下,致赵某某受伤。

法医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被他人持刀砍伤,面部多处创口累计长度达44cm,经近四个月恢复期后,仍遗留较明显凹陷性条形疤痕,且大部分位于颜面部中心区域,已构成容貌毁损,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被鉴定人赵某某被他人持刀砍伤,致开放性颅脑外伤,左侧额顶枕部叶脑挫裂伤,颅内多发积气,蛛网膜下腔积血,头皮裂伤创口程度达20CM以上,其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一级。

被鉴定人赵某某被他人持刀砍伤,致左眼颞侧虹膜根部离断、鼻骨及鼻中隔断裂、上颌骨多发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右手第2掌骨骨折、右手食指自近端指节处缺失,其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