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仁县某某镇某村村小中组*号。2018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8日向崇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15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17许时,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其前妻许某与被害人黄某甲有暧昧关系,遂产生向黄某甲索要钱财并杀害黄某甲的念头。于是,王某某在家中拿了一把斩骨刀藏于身上,于当晚18时许来到黄某甲的家门口,见黄某甲在厨房吃面条,因担心厨房空间狭小不利于作案,便在附近等待。当晚19时许,王某某谎称买酒,欺骗黄某甲打开大门,进入后,王某某以黄某甲和其前妻许某有暖昧关系为由,向黄某甲索要2万元,遭到黄某甲拒绝,王某某遂拿出斩骨刀朝黄某甲的头部砍了一刀,黄某甲被砍后朝家中西北面房间跑去,王某某持刀追砍至黄某甲家西北面房间门口时,用脚将黄某甲踹倒在地,黄某甲倒地后用房间内的尿桶抵挡,王某某持刀继续砍杀黄某甲并把尿桶砍掉,黄某甲又拿起房中的铁架子抵挡,王某某仍然持刀朝黄某甲头部方向乱砍,直至黄某甲不能动弹为止。尔后,王某某为制造黄某甲不在家中的假象,将黄某甲房内电灯关闭并锁好房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面部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许某、黄某乙、元某某、罗某某、章某某、乐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
4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仅因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黄某甲有暧昧关系,竟持刀将被害人黄某甲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立峰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崇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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