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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诉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4325031971********,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监视居住,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由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底,因经济及情感问题,被告人王某某希望与被害人罗某某在韶关市见面。2017年10月31日,王某某来韶关市等候罗某某,并入住在韶关市火车站附近某旅店。2017年11月4日凌晨,罗某某到达韶关东火车站,王某某接到罗某某后两人一同去到韶关市浈江区**号**旅馆**房。在房内王某某要求罗某某还钱或者写下借条,罗某某表示拒绝并因此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约20分钟后,两人离开某某旅店,搭乘出租摩托车去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村委会**村**岭的山边。两人在该处再次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拳头击打罗某某头部致其昏迷倒地,接着使用砖块打击罗某某头部致其死亡。王某某发现罗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搬至附近泥土坡并焚烧,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罗某某死因符合被他人使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以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18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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