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8〕56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医院护士,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婆婆刘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口角甚至撕打。2018年6月14日15时许,在本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无意将一支水银温度计打碎在地,遂产生加害刘某某的想法,便趁刘某某外出时,将该温度计中的水银投放到刘某某已熬好的中药砂锅中,刘某某回家后服用了该中药。后王某某发现刘某某无中毒迹象,于同年6月16日20时许,再次趁刘某某外出之机,从自己卧室床头柜抽屉内取了五支水银温度计打碎后将其中的水银全部投放到刘某某熬好的中药砂锅中,刘某某回家后服用了该中药。次日,刘某某清理砂锅中的药渣时发现砂锅底部有银白色水滴状水银疑似物,遂报案至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并于当日到本市凉州区医院住院观察治疗,目前尚未发现明显中毒迹象。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某熬药的砂锅及药渣中提取的白色物质均为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两次故意向刘某某熬好的中药中投放水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王某某认知水平所限,在其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未导致刘某某死亡的后果,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永红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已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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