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二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捕前住秦皇岛市北部工业区**小区**栋**单位**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8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许,在被告人王某某办理入住的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御驾酒店8526房间内,王某某怀疑其情人被害人刘某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欲查看刘某某的手机聊天记录时遭到刘某某的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王某某用尖刀扎刘某某的胸部,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被锐性外力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然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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