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2********,汉族,文盲,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岳建鹏,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是被害人齐某某的侄媳妇,平时照顾齐某某的生活。因齐某某在长垣市**镇**村对外谎称王某某偷瓜,王某某认为齐某某破坏其名声,便对齐某某怀恨在心,欲杀害齐某某。2020年7月**日**时许,王某某来到齐某某家厨房,将8粒白色药片倒入齐某某准备食用的玉米粥碗中。齐某某在食用时发现药片,未继续食用。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王某某投放的药品含硝酸异山梨酯成分。经查,硝酸异山梨酯系血管扩张用药,过量服用可导致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齐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某某投放的药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君
检察官助理:李超颖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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