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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2********,汉族,文盲,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岳建鹏,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是被害人齐某某的侄媳妇,平时照顾齐某某的生活。因齐某某在长垣市****村对外谎称王某某偷瓜,王某某认为齐某某破坏其名声,便对齐某某怀恨在心,欲杀害齐某某。2020年7月****时许,王某某来到齐某某家厨房,将8粒白色药片倒入齐某某准备食用的玉米粥碗中。齐某某在食用时发现药片,未继续食用。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王某某投放的药品含硝酸异山梨酯成分。经查,硝酸异山梨酯系血管扩张用药,过量服用可导致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齐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某某投放的药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君

检察官助理:李超颖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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