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4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当阳市**镇**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72周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王某某多次殴打郑某某,致双方积怨较深。2020年5月19日14时许,王某某与郑某某在家中客厅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王某某产生杀害郑某某的念头。王某某双手用力掐住郑某某的脖子致其晕厥,将其从客厅沙发拖至卧室门口,用布条缠住郑某某的脖子并打结,后王某某见郑某某不再动弹,认为其已死亡离开了现场。同日15时许,郑某某苏醒电话求救,被送医救治。经鉴定,郑某某因钝力致颈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当阳市公安局河溶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布条等物证及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出院记录、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当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指认现场、提取血液等笔录;8.当阳市公安局河溶派出所大厅监控视频、王某某逃离路线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华平
检察官助理:郑华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当阳市**办事处**街**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13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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