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水城县红心农业公司猕猴桃酒厂做保洁员时与该酒厂保安李某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同年8月王某某丈夫从外地打工回来,王某某多次向李某某提出不再保持情人关系, 均遭到李某某拒绝,李某某经常打电话骚扰王某某,王某某产生要和李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 2019年11月24日,王某某到钟山区场坝赶集时在一地摊上购买了两瓶杀鼠剂。11月27日上午,王某某在李某某家中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趁李某某不备将其之前购买的两盒杀鼠剂倒入李某某卧室的刺梨泡酒中,但被李某某察觉。李某某质问王某某后,将泡酒和王某某丢在垃圾桶内的药盒到水城县人民医院进行化验,水城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告知李某某拿的药盒是杀鼠剂药盒,李某某随即报警。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刺梨酒和杀鼠剂塑料包装盒中均检测出鼠药溴敌隆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诉讼文书材料、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王某某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投放毒药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应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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