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20〕xx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2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湖南省津市人,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津市市**镇**村**片**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0月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杨某某、辩护律师刘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57岁)均系再婚,于2019年4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某在湖南省浏阳市**镇**项目部门卫室睡觉时,因妻子对其冷淡,遂两人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周某某用脚蹬下床后,产生杀害周某某的想法,王某某将周某某拉下床,抓住周某某的衣领提带起头部朝水泥地面碰砸两次,随后又用右脚压住周某某的肚子,用双手掐住脖子至其不再动弹才松手,然后从床上拿出一把长约十厘米的剪刀,朝被害人周某某的口腔内捅插两次,致使周某某口腔内流血。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没有逃跑,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王某某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告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凶器等物证形成的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5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灿照
检察官助理:易 强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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