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水田(位于船山区**镇**村村民王某甲家院坝外)清理杂草时,看见田坎被损坏遂大声辱骂。此时,在王某甲房屋斜背后地里干农活的聂某某(女,49岁,本案被害人)听到后接话,二人便互相辱骂。随后,王某某回到家中,带上一把锄头和一把菜刀返回田里,并将锄头放在被损坏的田坎边,将菜刀放在王某甲家院坝外的堡坎边,接着继续拔草。当日16时许,聂某某扛着锄头,背着背篼从坡上下来。当走到王某甲房屋转角处时,王某某与其再次发生争吵,并拿起放在王某甲家院坝外堡坎边的菜刀走到聂某某面前,将聂某某推倒,并持刀朝聂某某右颈部连砍数刀,致聂某某当场死亡。后王某某离开案发现场,到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的亲戚罗某某家中躲藏。经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聂某某系颈椎横断伴右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9月15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罗某某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莉
检察官助理:陈苗苗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光盘八张,刀具一把;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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