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院**单元**号,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单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4日,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因怀疑其女友张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人王某某威胁并多次对张某某说要杀死何某某。2018年12月24日17时,在太原市迎泽区并州西街宝佳丽景小区4单元门口,王某某碰到前来给张某某搬家的何某某,遂从电动车座位底部拿出一把水果刀朝何某某连续捅刺并声称要杀了何某某,后被何某某用手挡住。在场的林某某、苗某某 、张某某等人将王某某摁倒并夺走水果刀。何某某双手及胸部受伤,苗某某在夺刀时右手手指被划伤。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病历、伤情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屏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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