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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乡**村**。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7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相约一起在王某某租住的位于本市宝安区**街道**栋**单元商务住宿**房休息。当日13时许,因郭某某向王某某索要赌资遭拒,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期间王某某捂压郭某某头面部并以双手猛掐郭某某颈部致其死亡,后用剪刀将郭某某的两个乳头剪去。尔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到深圳市公安局塘头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死者郭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捂压口鼻及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剪刀;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石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讯问录像、指认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18年4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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