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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37岁,汉族,1982年9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209028****,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街道**社区**栋***室,现住贵州省普定县**街道**社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本案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殁年66岁)系父子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在位于贵州省普定县**街道**社区**栋***室的家中。在平时的生活中,二人多次因为烧水问题产生分歧令王某某对王某甲不满。2019年9月4日12时许,王某某与王某甲再次因为烧水的问题产生分歧,王某某回想起此前自己在烧水的过程中,曾多次被王某甲将电磁炉关上的经历便心中“冒火”,于是王某某对王某甲的头部实施殴打后,继而又随手拿起厨房内放在电磁炉旁边的菜刀对王某甲的头部进行多次砍击,在王某甲被砍倒在地后又继续持刀向王某甲的头部连砍数刀。随后,王某乙(系被告人堂兄弟)来到王某甲家中见受伤倒地的王某甲,便分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甲则被送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及其照片;2.书证: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毒尸体检验鉴定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月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二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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