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88********,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同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经济纠纷与其前夫岳某甲的父亲岳某乙产生矛盾,2019年5月27日23时许,王某某至肥西县桃花镇新型家园小区内乐邦食品经营部门口,捡起路边的砖头对岳某乙停放在食品经营部门口的牌号为皖APB***的宝马轿车进行打砸,致使岳某乙车辆损坏。经认定,涉案宝马轿车受损价值为48450元。
2.2019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瓶车经过舒城县**镇**村**组被害人沈某某家门口时,见沈某某家门未锁紧,便潜至其家中,将沈某某妻子放置在卧室床垫下的500元现金盗走。
3.2019年8月2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瓶车经过舒城县**镇**村**组被害人缪某某家门口时,见其大门未锁,遂潜至被害人家中二楼,将缪某某、陈某某放置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两条黄金项链(其中一条有吊坠)及一对黄金耳环盗走,王某某在下楼时被缪某某等人当场抓获。经认定,涉案黄金饰品价值127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岳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岳某乙、缪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 肥西县公安局、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车辆毁损价值为48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32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 薇
检察官助理 张杉杉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谅解书及前科查询记录各壹份、被毁坏车辆照片叁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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