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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河北省涿鹿县**镇****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16至2020年5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1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城**区**号楼地下车库内,因感情纠纷将被害人付某某(女,50岁,北京市人)车辆(黑色宝马X5,车牌号:京NP****)前机器盖划伤。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9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在朝阳区豆各庄派出所西侧道路上,驾驶白色大众桑塔纳汽车(冀G2****)追赶被害人蔡某某(男,49岁,北京市人)驾驶的黑色奥迪Q5(京NB****),后与其相撞。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56298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110报警,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蔡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6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份。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大众汽车车钥匙一把。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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