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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对其妻耿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车辆肇事的处理结果不满,于2019年10月25日1时许,酒后来到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用排气钉将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辽A****5号宝马X3牌小型普通客车划损,损失价值人民币186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 2. 书证;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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