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庄**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村一民房。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 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因得知妻子孙某某被刘某某欺负,便与妻子孙某某一起来到**村寻找刘某某,未果。王某某一气之下用砖头将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牌轿车(车牌为晋E3****)砸坏,经鉴定车辆被砸坏的损失价值为22955元。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共计25000元,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砸坏他人轿车,经鉴定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 焦伟亮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联系电话:1370056****;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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