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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0月19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案发前二十来天,二人分手。2020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来到被害人刘某某居住的邹平市**镇中心社区,敲刘某某家门,因刘某某不开门、不接电话,心生不满,遂从刘某某的车库内拿了两根铁管走到刘某某鲁******号大众途岳汽车附近,将其中一根铁管扔到了路旁的冬青里,手持另一根铁管将大众途岳汽车的前机盖、左前大灯、前后风挡玻璃、左前后车门玻璃、尾灯等砸坏。经邹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鲁******号大众途岳汽车的损失价格为27930元。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报警,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邹平市公安局台子派出所,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铁管二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邹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防震

检察官助理  董  蜜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邹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铁管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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