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期间为方便种植经济作物(椿树),在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中对龙社区五山村杨家坟山上使用砍刀砍伐及环割树皮的方式,毁坏多颗林木。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中对龙社区五山村杨家坟砍伐及毁坏的林木共计75棵(冬瓜树38棵、华山松34棵、栎树幼苗3棵),合计原有立木蓄积33.2525m³(材积15.2228m³)。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砍伐及毁坏的林木(材积15.2228m³),市场价值为234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在被砍伐的林地上补种雪松1.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366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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