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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龙口市**街道庙**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2日12时许,因与尚某某有债务纠纷,在龙口市**庄附近看见尚某某驾驶的鲁******号别克牌GL8型商务车后,便驾驶鲁******号红色海马SUV跟随其后,在尚某某车辆停在蓬莱市**镇**加油站附近时,王某某将其驾驶的车辆斜停在尚某某商务车前,与尚某某所驾驶车辆发生刮蹭,并下车向尚某某索要债务,在索要债务过程中与尚某某发生争执并将尚某某随身携带的1部苹果牌XS手机、1部华为牌Nova3i手机摔毁。经蓬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的车辆及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黎

检察官助理:宗宝石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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