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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南岗街鹿步大街鹿步牌坊旁因故用小刀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C****、粤AB****两辆重型厢式货车的6条真空钢丝轮胎划伤(经鉴定,直接损失为人民币5784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谅解书等书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明丰

2020年6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联系电话:1890249****;保证人秦某某,联系电话:1392229****。

2. 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 视听资料:光碟4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表》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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