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篮球场,见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小汽车后,因恼火该车曾影响其出行,随后在其岳母家中拿出一把铁锤,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右后视镜、主驾驶室车窗玻璃、左侧车窗玻璃等砸烂后离去。经价格认定,上述小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404元。
2020年7月23日17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御桔农庄门口抓获嫌疑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康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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