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7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农民。2020年4月1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与袁某某一直居住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被害人徐某某家中。2019年9月25日,因王某某与袁某某闹离婚,王某某雇佣一辆挖掘机将其与袁某某居住的房屋拆毁。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拆毁的房屋价值6577元整。
2020年5月26日,袁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办理离婚手续后,袁某某不再追究王某某的任何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2020年6月1日,王某某和袁某某在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宅基证复印件、死亡注销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民事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琳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