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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9********,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三门峡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三门峡市开发区**路用防盗门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豫M**的**色*****汽车左侧叶子板、左前门、左后门、后备箱等处连贯划伤,造成张某某汽车受损。经价格评估,被损坏车辆部位价值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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