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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56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冯某某的丈夫钟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存在感情纠纷。2019年8月3日晚21时许,王某某和钟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大道**********侧路边见面,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为了泄愤,捡起路边一块石头将冯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小汽车(车牌:粤B5****)的车玻璃砸烂。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汽车;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值12176元人民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砸毁他人汽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徐玮

检察官助理 张美英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王某某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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