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90********,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突泉县**乡**村。因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被突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突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6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奶奶李某某未立遗嘱将房屋给他,心生不满,放火将李某某的房子烧毁。后王某某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经突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烧毁的房屋价格为人民币21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登记审批表、房屋四至及火灾现场图等书证;

2.纪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5.房屋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健锁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