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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小区**平房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驾驶装载机将被害人郝某某位于达拉特旗风水梁镇石匠窑村石巴圪图社的8间砖房不同程度毁坏。经鉴定,被毁坏房屋的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2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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