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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贵 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4月2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一个人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委会办公楼背后将一楼的一个窗户的防护栏撬断后进入办公楼内,随后放火将办公楼一楼一个房间内的扶贫资料烧毁,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从上次进入的七星关区**镇**村委会办公楼背后窗户再次爬进该办公楼,随后将办公楼内的电脑、打印机、电视机、沙发、椅子、扶贫资料等物品毁坏后逃离。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95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凤菊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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