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与顾某某有感情纠葛,于2020年5月17日5时许到顾某某位于耿马自治县**镇**小区的住所敲门找顾某某理论,顾某某没有开门,于是王某某在离开时捡了一块砖头打砸顾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云SGU***号丰田牌轿车,造成该车引擎盖、倒后镜等部件损坏。当日6时许顾某某的妻子姚某某打电话报警,王某某于同日12时许到孟定派出所投案。经耿马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被毁坏的部件价值人民币6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修理结算单、发票,行驶证,短信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示意图,提取笔录、清单、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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